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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清单》:夯实每一条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

添加时间:2024-0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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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河北省环境保护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青、副调研员张万恒

作为第一个出台《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的省份,河北省在《责任清单》的编制过程中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参考,《责任清单》有什么创新,它的历史意义是什么?清单中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如何界定?作为编制清单的主责部门省环保厅和众多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如何沟通?有没有死角和空档?带着这些问题《河北环境保护》对河北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处长杨青、副调研员张万恒就《责任规定》和《责任清单》的内容和编制过程进行了访谈。

《河北环境保护》:

编制《责任清单》的起因是什么?

杨青:

《责任清单》的编制工作是去年12月份启动的。中办、国办《关于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试点省份要制定负有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相关部门的环境保护责任清单”。2016年12月17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河北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明确“各级党委和政府对本地生态环境负总责,建立健全职责明晰、分工合理的环境保护责任体系”“完善环保部门统一监管与属地主体责任、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协同配合制度”“与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各项任务相协调、与完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相联动,提升改革综合效能”。这些要求的提出,就是编制《责任清单》的重要依据。省委省政府领导高度重视,多次就编制责任清单进行批示部署,我厅及时组织骨干力量,即时启动《责任清单》编制工作。

《河北环境保护》:

作为全国第一个以省级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出台的表格式《责任清单》,有何重要意义?

杨青:

《责任清单》是作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试行)》的附件形式制定出台并公开发布的。《责任清单》首先是省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其次,它是作为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成立以来,以省生态环保委名义印发的“一号文件”。这是全国第一个省份以“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名义印发的《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规定》和《责任清单》,它依法对责任部门、监管职责、监管依据、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都予以明确,并实施精细化管理,为今后追责问责提供了依据。它将在强化履职尽责、理顺工作机制、搞好统筹协调方面将发挥积极作用。其中作为附件的《河北省政府职能部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清单》,在全国范围来说,开创了明确和厘清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监管事项以及不履行监管职责情形的先河。

《河北环境保护》:

《责任规定》和《责任清单》受到省政府的高度重视,编制的过程是怎样的?

张万恒:

《责任规定》的出台前后历时近10个月,从起草初稿开始,先后于2016年10月、12月和2017年6月三次征求各市、省直有关部门意见。共收集意见建议410条,各项职责基本达成一致。

省委、省政府领导对制定《责任规定》、编制《责任清单》的重视程度非常之高。3月9日,印发了《编制河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清单实施方案》。3月28日,发函征求了环保部意见。4月份以来,省政府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多次主持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制定《责任规定》、编制《责任清单》的情况汇报,并提出指示要求、修改意见。许勤省长于7月5日、李谦副省长先后于4月18日、6月21日听取工作进展,审议《责任规定》《责任清单》,7月13日形成《责任规定》(送审稿)。最后于2017年7月28日经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8月28日正式印发。

《河北环境保护》:

《责任清单》涉及部门众多,编制小组是如何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的?

张万恒:

今年3月份以来,根据《责任规定》(报审稿)有关内容,把负有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能的省政府部门责任进一步具体化、精细化和量化,编制了《责任清单》。《责任清单》编制部门首先是落实省深化机关作风整顿“放管服”改革任务;同时也是梳理自身监管职责的一个过程。

编制工作从制定实施方案,征求部门意见建议、专家评估论证、会议审议,到印发出台、公开发布,前后历时6个月的时间。

主抓此项工作的环保厅原庆丹副厅长先后两次带领工作人员到省编委办,议定监管部门、编制内容,设置表格样式等;编制小组的同志多次通过书面、电话以及面对面沟通等形式与省发改委、工信、国土、农业、水利、住建等30个有关部门协调沟通。在编制过程中有的单位一天中要电话沟通三四次,我们共收集汇总意见240余条,数易其稿,其中也有多次对相关职责归属的争论,我们找依据、摆道理,最终寻求省编委办的大力支持予以解决,达成一致意见。7月5日,省政府推进职能转变协调小组会议审议并原则同意了《责任清单》。

《河北环境保护》:

《责任清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针对的主体部门有哪些?

张万恒:

《责任清单》共包含“责任部门、监管职责、监管依据、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监管事项、不履行监管职责的情形”6个板块。共包括省政府26个负有生态环境保护责任部门的151项监管职责;监管职责依据共涉及266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中涉及42项法律、84项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140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突出体现了“职责法定”原则。

职责环保部门是什么_职责环保部门有哪些_环保部门职责

问责主体是应履行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职责的政府26个责任部门,其中职责数量最多的是环保和农业部门,监管职责有15条之多,住建14项、国土13项、林业9项、发展改革、公安各8项,卫生计生、工商部门各7项,水利、交通、安监部门各5项,还有工信、国有资产、质检、食药、商务、教育、文化、新闻出版广电、旅游、气象、地震、通信、海关、海事等部门都有监管职责。

《河北环境保护》:

过去环保职责的主体有些界定不够清晰,新的职责归属是如何确定的?

张万恒:

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光、恶臭、固体废物、废弃危险化学品、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等污染防治理,还有自然保护区、风景区、生态保护红线区域、近岸海域以及国家公园的管理等,都属于生态环保领域的管理职责,按照《环境保护法》第十条规定,“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保工作实施统一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保工作实施监管”。由于各省(市、区)机构设置情况不同,在职责界定方面也不尽相同,涉及这些职责内容,我们是以省委、省政府或省级部门文件为依据加以规范和固化。

比如,大气污染防治的监管主体在《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中基本界定清楚,这次又在《责任清单》中进一步明确责任边界。举个例子,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由环保部门负责,而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则由农牧部门负责。再拿水环境领域的管理来说,涉及部门也比较多。水污染的防治由环境保护部门负责,水资源的保护、划定地下水禁采区限采区、水土流失治理则由水利部门负责,城市黑臭水体的治理由住建部门负责,生活饮用水水质的卫生监测由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地下水地质环境监测则由国土部门负责。

《河北环境保护》:

党委责任的依据是什么?

杨青:

党委的职责是依据党中央要求的“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责权一致、齐抓共管”,落实“统揽全局、协调各方”,党政领导干部“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来确定的。《中国共产党地方委员会工作条例》明确指出“党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对本地区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党委及其有关部门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责任在中办、国办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暂行)》中都有明确规定,所以说党委责任是有据可查的。

《河北环境保护》:

终身追责的由来是什么?

杨青:

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要求,对“落实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不力,与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政策、法律法规相违背的”等等情形都要对党政领导干部终身追责。因此,《责任规定》明确:对发生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任期内环境质量明显恶化,不顾生态环境盲目决策、造成严重后果,利用职权干预、阻碍环境监管执法的,要建立倒查机制,强化监管责任追究,即使已经调离或提拔的,也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责任。

《河北环境保护》:

《责任规定》明确了建立考核与奖惩制度,实行“一票否决”,这些新规如何落实?

张万恒:

为调动各级党委、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积极性,检查各级各部门履行职责情况,我省在年初要逐级签订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管理责任状。一方面,将履职情况作为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重要内容,另一方面,对履职尽责不到位的、没有完成年度目标或发生环境污染造成恶劣影响的,追究相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并在评优评先中实行“一票否决”。另外,对未完成环保目标的,环保部门可以约谈下级政府,对超过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的地区,实施限批;对发生影响社会稳定的环境污染或生态破坏等案件的地区,实施挂牌督办。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工作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河北环境保护》:

目前《责任清单》还有没有空档和盲区?

张万恒:

严格的说,应该是有责任盲区和挂空挡的地方。虽然我们在水体、大气、土壤以及噪声、固体废物、放射性物质、自然保护区、畜禽养殖、生活垃圾、餐厨废物等污染防治领域都设置了监管责任和监管部门,但是有些领域比如核辐射领域、国家公园的监管等,在编制过程中还没有明确划定监管责任。今后,我们会进一步完善修改,使《责任清单》更加全面、更加准确、更有操作性,力争在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监管上减少盲区、不留死角。

《河北环境保护》:

下一步的工作重点是什么?

张万恒:

接下来,我们要抓好《责任规定》《责任清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培训,逐条解读,让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和工作人员知责明责,尽责守责,对违反监管职责的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予以追责问责。努力实现各级各部门尽职履责,传导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压力,杜绝在生态环保领域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通过追责问责倒逼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责任落到实处,为改善河北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安全,建设美丽河北作出应有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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